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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2009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来源:廖霄翔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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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2009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适用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发生的工伤死亡事故) 长沙廖霄翔律师整理 QQ咨询:95193399 法律咨询热线:廖律师 13755196805 地址:律师办公地址:长沙市解放中路18号华侨大厦20楼 (文艺路口) 1、 丧葬补助金: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038元。(长沙统筹标准更高)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并且上述人员具备下列情形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死亡的为54个月全市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9360元。视同工伤死亡的为48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8320元; 国家规定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因此,湖南省2009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不应少于1164元/月,最高不能高于58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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